- 索 引 號:QZ04101-0200-2025-00036
- 備注/文號:泉港政規〔2025〕2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08
泉港政規〔2025〕2號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關于
劃定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在保持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更好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在全區范圍內劃定野生動物禁獵區和規定禁獵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
泉港區行政區域均為禁獵區,禁獵區內禁止一切非法獵捕活動。
二、禁獵期
全年為禁獵期,禁獵期5年,自2025年4月9日至2030年4月8日。
三、禁獵對象
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福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國家、我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捕獵野生動物的,應依法依規申辦批準手續。
四、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包括:禁止使用毒物、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二)軍用武器、射擊運動槍支、小口徑步槍、汽槍、鳥銃。
(三)農藥、爆裂物、麻醉物以及其他化學制劑。
(四)鐵夾(小型捕鼠夾除外)、地弓、吊杠、陷阱、捕打機(又名“閻王碓”“壓拍”)、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
(五)粘網(又名“捕鳥網”)、套(制作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鋼絲、鐵絲、化纖等)。
(六)采集、撿拾鳥綱、爬行綱、兩棲綱野生動物的卵(蛋)。
(七)破壞野生動物巢、穴以及繁殖地。
(八)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獵方法進行獵捕。
五、監督責任
凡未經批準,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非法出售、收購、利用、加工、轉讓、運輸、郵寄和攜帶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授權泉港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本通告自2025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8日止。
特此通告。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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